项目名称 | 华能鹤岗发电有限公司18%股权 | 项目编号 | G32024BJ1000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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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0.0001万元 | 披露公告期 | 20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6-25 | 披露结束日期 | 2024-07-22 |
所在地区 | 东山区 | 所属行业 |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委托会员 | 机构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部门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标的企业名称 | 华能鹤岗发电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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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
法定代表人 | 注册资本(万元) | 109255.00万元(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4007027102770 | |||
经营范围 | 电力建设、生产及销售,能源节约和能源开发项目,粉煤灰综合开发利用,水产养殖,热力生产和供应,铁路运输设备租赁服务,自有商业房屋租赁服务。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华能黑龙江发电有限公司 | 64 | |||
国华能源有限公司 | 18 | |||
黑龙江省新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18 | |||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
2023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158456.43 | -22398.58 | -21255.93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172009.63 | 216267.06 | -44257.43 | ||
审计机构 |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2024年04月30日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53843.69 | -3582.85 | -3582.85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163718.36 | 211290.49 | -47572.13 |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国华能源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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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所属行业 |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8100018689A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8%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8%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000100018267J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股东会议决议 | |||
批准单位名称 | 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批准日期 | 2020-05-28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文件 | |
决议文件名称 | 《关于印发<国家能源集团关于参股经营投资自查整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家能源资本[2020]215号) |
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 | 0.0001万元 | 价款支付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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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人民币1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截止信息披露期满,若只产生一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1)若信息披露期满只产生一家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进行一次报价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该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2)若信息披露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项目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直接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向北交所提交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北交所将在收到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转让方有权全额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经济补偿,交易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的;(5)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6)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交易条件要求情形的。 4、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内有权利及义务对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已详细阅读且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北交所备查文件的全部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以标的资产存在瑕疵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标的、向转让方提出要求补偿等情形的,即视为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扣除其所交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或等额转让价款作为补偿,并可单方解除《产权交易合同》,收回转让标的,再次进行公开挂牌转让,若重新转让成交价格低于本次转让成交价格的,转让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补足差额,并保留进一步追究责任的权利。 5、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1)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2)本方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及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请参考来源网站 | 交纳金额(万元) | 请参考来源网站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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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竞价方式 | 网络竞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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